内师教字〔2014〕79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文)精神,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以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专用章”注册后方有效。
第二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证明。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抵押。要注意保管和爱护学生证,不得故意损坏、遗失、冒领、涂改、转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须按有关法规和校纪追究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学生不慎将学生证遗失,应尽量寻找。确实无法找到时,应及时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补办学生证,须按规定缴纳补办费用。在申请补办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者,应将找到的原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册中心注销。凡持有两个学生证或使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出,一律从严处理。
第五条根据铁道部规定,学生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每年享受寒、暑假往返硬座半票的优惠。学生证乘车区域是根据学生入学时的家庭地址填写的,不能随意改动。如父母工作变动到异地工作,必须由父母所在新单位人事部门和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变动。凡借给他人购买学生优待票者,一经发现,停止持证人享受学生乘车优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凡因丢失学生证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休学、复学,应及时更换学生证;退学、转学及毕业时,学生将学生证交学校教务处加盖注销章后可留作纪念。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