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育实习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内师教字〔2010〕59号 各二级学院: 现将《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条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师范专业学生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按照培养目标要求培养合格教师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学校教育实习管理,提高教育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教育实习的目的: 1、培养学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并对其进行师德教育,使其初步具备人民教师应有的品德素质,适应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2、促进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增长学生的教育教学实践性知识,培养其独立从事中小学学科教育与教学的能力。 3、在教育实习中探索教育规律、进行初步的教育研究,提升学生教育科学研究的意识。 4、发展学生教育反思的能力,为师范专业发展提供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高等师范教育教学工作。 5、强化学生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使学生具有较强的社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力。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三条 学校教育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教育实习工作条例及规定。 2、审定各二级学院教育实习工作计划。 3、安排实习学校,做好与实习学校的协调。 4、检查各二级学院教育实习工作进行情况。 5、定期收集反馈信息,及时了解、研究、解决教育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预算、核定教育实习经费。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二级学院副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学科教学法教师、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学办公室主任、班主任为成员的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二级学院师范专业教育实习大纲和教育实习工作计划。 2、配合教务处落实实习学校,组织安排学生到实习基地实习。 3、选派指导教师,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核驻点教师工作质量。 4、做好教育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原则上在实习前一周,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纪律、请假制度、违纪处分、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等,特别是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注意安全。 5、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全过程的管理,并制定针对分散实习特点的管理细则。 6、做好教育实习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 7、实习生返校后,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审核实习生的教育实习成绩考核册、教育实习总结、备课本、听课本,对其在教育实习期间的表现、完成实习基本任务情况进行认定。结合学生整体情况评定学生的教育实习成绩。 8、实习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就进一步开展好教育实习工作、通过教育实习提高学生教师教育专业能力、更好树立学校外在形象等问题,不断分析总结,制定相应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第三章 实习方式与时间第五条 本科教育实习按三段式(教育调查、见习、实习)模式进行: 1、第一阶段(教育调查):在第四学期结束时,学生利用暑期做一次教育调查,以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现状和对教师素质的要求,以及中小学急待解决的教育教学问题,供学生分析研究。 2、第二阶段(教育见习):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中小学进行为期两周的教育见习,使学生亲身体验中小学的教学现状。 教育见习的具体时间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具体要求是: (1)教育见习前、后须向教务处提交教育见习的计划、总结。 (2)原则上教育见习期间学生不停课,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完成教育见习工作。 (3)教育见习原则上安排在市中区、东兴区的中小学校。 (4)教育见习可采用走出去(到中、小学)、请进来(邀请中、小学教师讲课)的方式进行。 3、第三阶段(教育实习):本科教育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专科安排在第五学期)。实习时间以教学计划为准。第四章 实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 教育实习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教学工作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第七条 教学工作实习的内容包括:备课、编写教案、预讲、上课、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进行教学专题总结与研究等,要求如下: 1、以实习高、初中课程为主,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实习小学和学前课程。 2、认真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掌握其内涵。 3、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针对学情确定教学目标。 4、认真编写教案,并交学校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审阅,未经批准者不得上课。 5、讲课时要贯彻讲、练结合的原则,克服满堂灌的现象,要注意语言及板书的规范化,要用普通话教学。 6、认真负责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答疑等工作。对作业批语应持慎重态度,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作1到2次较为详尽的作业评讲。 7、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学习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 8、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完成基本教学工作任务,即听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其它教师讲课不少于30节,备课不少于20节,上课不少于10节。 9、实习生的备课、听课、上课的授课教案必须有指导教师签名。第八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主要是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将学习的理论运用于班主任工作的实际中,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学会教书育人,要求如下: 1、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深入了解学生及班级的情况。 2、根据原班主任的工作计划,拟定班主任工作的实习计划,送原班主任批准后执行。 3、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班级日常工作,处理班内发生的问题。 4、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特别是个别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后进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避免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 5、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意义的班级活动。每个实习生至少要组织主题班会1次或独立组织班级活动一次。 6、指导学生的课外体育、文娱、劳动、科技等活动。第五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第九条 所有师范专业教师都有参加驻点指导教育实习的义务,原则上学科教学法教师必须参加驻点指导。第十条各二级学院须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教育教学理论、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第十一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1、协调、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反馈。 2、全面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和业务情况;听实习生上课、检查实习生教案,提出指导性意见。 3、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生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并向二级学院、教务处提交实习工作书面总结。 4、对于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生,指导教师应当批评教育,对不听从教育、态度又不好的实习生,指导教师应及时建议实习领导小组停止该生的实习。第十二条指导教师的酬金由各二级学院支付,差旅费由学校报销。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每周以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得低于3个教分。凡未按比例规定选派指导教师的二级学院,学校将从其总经费中按每人每天3个教分(统一按每人每天75元计)扣出相应经费,转入学校实习经费,统一安排使用。第六章 实习生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学校师范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凡未参加教育实习或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第十四条 实习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充分认识教育实习的重要意义,自觉积极地参加教育实习。虚心请教,努力实践,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第十五条 实习生应切实按照学校教育实习计划和实习学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发扬刻苦钻研精神,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辅导,认真批改作业,认真当好班主任,努力提高实习质量。第十六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行为,将按学校及实习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实习单位规定赔偿。第十七条实习期间,实习生须做到: 1、为人师表。注意自己的教风、师德、言行举止,努力成为学生的表率。 2、准确定位。明确自己的双重身份,服从领导,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爱护学生,刻苦钻研,认真负责,克服困难,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服从实习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热爱学生,不搞庸俗的师生关系;勤学好问,尊重指导教师,主动汇报学习、工作情况,虚心接受指导;加强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学校之间的团结。实习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鼓励,正确对待荣誉和利益。 4、注意安全。既要注意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要注意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严禁下河(塘)洗澡、游泳,凡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概由自己负责。 5、对实习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正常的途径有组织地提出。 6、在班主任工作实习期间,要注意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方法,不得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问题。 7、实习期间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须经内江师范学院指导教师和实习学校领导同意,并作好必要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带领学生外出活动。 8、不得私自调换实习学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同意;凡私自调换实习学校者,实习成绩记零分。第十八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实因事、因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等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1天,由学校驻点指导教师和实习学校教导处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经实习学校教导处和驻点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经实习学校领导和驻点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二级学院实习工作小组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不假离校者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实习生必须遵守实习学校的校纪校规及相关规定,必须参加实习学校所要求的政治活动、业务活动和文体活动。实习生到实习学校后,原则上应听课2~3周,实习学校可根据本校情况和实习生的表现及师范技能情况,酌情考虑让实习生进行适应性上课。实习学校可以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及上课情况,决定是否让实习生继续上课或停止上课。实习学校可将实习生按本校教职工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分散实习的实习生必须与所在二级学院保持经常性联系: 1、在到达实习学校之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面或其它方式报告实习安排(包括实习学校名称、教导处联系电话、指导教师姓名及联系电话、听课、授课安排等)情况。 2、实习期间,应每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学习、工作等情况,各二级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记录以备学校抽查。第七章 实习组长及职责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实习生情况,结合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的推荐意见,一所实习学校确定一名实习生为实习组长。如一所实习学校同一专业实习生人数较多,可确定一名专业组长,以协助实习组长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实习组长职责: 1、督促实习小组同学完成实习任务,组织小组同学集体备课、试教和相互听课。 2、关心实习小组同学的思想、生活、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搞好实习工作。 3、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及纪律执行情况。 4、负责统一向实习学校缴纳实习经费,分散实习的同学自行向实习单位缴纳实习经费。 5、统一向实习学校反映实习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二级学院、教务处反馈本组实习工作情况。 6、协助实习学校做好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7、组织实习小组同学前往实习学校和返回学校。第八章 实习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第六学期,教务处下发本学期教育实习工作的安排、日程,各二级学院须按此要求,制定本二级学院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并完成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教育实习各阶段工作程序: 1、学生实习采取集中实习(学校安排)和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学校实习(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在第六学期上半期,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教育见习。 3、根据教务处通知时间,各班统一到教务处开具实习介绍信。 4、根据教务处规定时间,各二级学院收齐分散实习的学生经实习学校签章的接收函,统一上交教务处,未按时交接收函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实习学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要更改或调整实习学校,必须履行相应手续。本人提出申请,附所接收学校出具接收函,家长亲笔同意书(同意书上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学校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更改或调整实习学校。 5、四月中、下旬,召开各实习学校领导参加的实习工作座谈会,落实由学校安排集中实习学生的实习学校。 6、六月中、下旬,各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学生试讲成绩,之后教务处组织对各二级学院进行试讲验收。 7、第六学期期末考试前,各二级学院召开实习工作动员大会,向学生公布本届实习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教务处负责召开实习组长动员会。 8、第七学期按教学计划规定安排学生实习,教务处根据实习学校的分布情况,分地区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巡回指导、检查。 9、实习结束后,各二级学院组织实习生进行汇报讲课、总结,并按照学校的规定评定实习生教育实习成绩,于实习结束后半个月内上报教务处。 10、学校组织汇报讲(说)课比赛,召开全校实习工作总结大会。 11、学生交回的实习成绩考核表由二级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其它材料由各二级学院保存。第九章 实习成绩评定第二十五条 教育实习成绩由各二级学院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第二十六条 评定教育实习成绩,须根据学生教育调查、试讲、见习、实习四个实践环节的表现,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其中优秀的比例应控制在班级实习生人数的30%以内。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本科学生教育实习成绩按教育调查成绩占10%、见习成绩占10%、试讲成绩占30%、实习成绩占50%的权重评定,专科学生教育实习成绩按见习成绩占10%、试讲成绩占40%、实习成绩占50%的权重评定;各二级学院评定教育实习成绩的原始材料、评定依据及相关的过程材料应妥善保存。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此标准制定适合本学院实际的教育实习成绩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教育实习成绩不能评定为优秀: 1、试讲成绩首次被评定为不及格或学校试讲验收时验收组评定为不及格者。 2、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者。 3、实习期间未按第二十条要求执行者。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未完成学校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没有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者。 2、请假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或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现象,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事故者。 4、违纪并给实习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5、因违反内江师范学院相关规定,中途停止教育实习者。 6、实习中不服从指导教师安排,顶撞或恶语中伤指导教师者。 7、不用普通话讲课者。 8、拒绝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用者。 9、未交回《教育实习成绩考核册》、《教育实习总结》者。 10、其它违反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者。第十章 教育实习经费第二十九条由学校划拨的教育实习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教育实习顺利进行,又要注意节约,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教育实习经费使用范围: 1、实习学校的实习经费。 2、购置实习资料、用品、用具。 3、实习基地建设经费。 4、实习期间实习生的生活费、交通费。 5、教务处人员、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 6、学生见习期间支付给中学教师的课时费。 7、其它有关经费。第三十一条教育实习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根据当年参加实习的学生人数,以班为单位造实习经费发放清单,由各班班主任统一领取后发至各实习生,并在一周内将经学生签名后的发放清单返回计财处。第三十二条实习经费标准: 1、集中实习的实习经费:实习期间在实习学校住宿的为120元/生;不在实习学校住宿的为100元/生。该经费由各实习组长统一交实习学校。 2、分散实习的实习经费为50元/生。第三十三条 教育实习必须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一切开支都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内江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条例》(内师教[2007]21号文)即行失效。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