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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4-09-23  来源:   点击量:

内师院发〔2013〕76号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评估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四条 专业设置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实行总量动态控制。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整体优化的思路。一方面要坚持教师教育特色,保证重点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开设社会急需、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专业,努力建成传统专业和新兴专业、基础专业和应用专业、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三章 新办专业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新专业的具体要求。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的要求,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

第七条 教务处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各二级学院向教务处申报新办专业相关材料,教务处组织专家初审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八条 申报新办专业应提交以下主要书面材料:

1. 申请报告,包括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基本条件和其他情况;

2. 申请表,按照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 拟增设专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

4. 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九条 新增(或调整)专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四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专业建设的组织管理。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从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向。全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参与专业建设工作。专业建设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受理。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本学院专业的建设规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由专业负责人协调开展。专业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建设等。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力度,鼓励各二级学院设定一定的配套经费。

学校专业建设基金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专业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专业建设规划、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市场调查及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以及教师的短期培训等开支。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4年一轮的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五章 专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专业全面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个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近3年均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三)在近3年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

(四)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女教师在50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直接向所在学院领导负责,并接受教务处业务指导。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二)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

(三)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教学及研究活动;负责本专业教材选用与建设、考试考核以及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等;

(五)协助教学副院长抓好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

(六)负责组织与推荐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学建设、研究、评奖等;

(七)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专业负责人的聘任与考核

(一)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组织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发文聘任。

(二)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期满后,可连续聘任。

(三)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考核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每学年一次,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学院制定,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四)对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按年度核发工作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作津贴并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负责人的工作量计算及津贴。专业负责人的工作量按每学期30学时计算,学校按通识选修课的标准计算其工作津贴。各学院应向专业负责人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第六章 特色专业

第十九条 特色专业的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 “项目建设任务书”,分段检查,按期验收。学校对每个特色专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学院应以一定的经费配套共建。具体管理按照《内江师范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内师教字〔2009〕55号)和《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2〕25号)执行。

第七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条 专业评估由评估中心牵头,通过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七)经费投入及使用;

(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二十二条 在专业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在专业评估中未达标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者,取消该专业设置。

第二十三条 新专业申报成功后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将自动取消,并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