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教字〔2015〕42号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深入实施,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是学校教学方面的最高奖项,授予我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强化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方面形成的成果;
2. 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方面形成的成果;
3.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形成的成果;
4. 在建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方面形成的成果;
5. 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形成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
2. 连续三年及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的经历。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第六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10人,每人参与的成果不得超过两项。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跨校的若干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其第一主要完成人属我校的,可按本办法申报。
第三章 评选及奖励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 每四年评选一次;
2. 教学单位组织公开选拔推荐,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初步审查申报材料;
4. 教学成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拟获奖成果;
5. 公示;
6. 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奖励办法
1.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相应奖金及证书。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在校级一、二等奖中择优推荐;
2.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3.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4.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内师教字〔2008〕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