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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等级考试规定和等级证书成绩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23  来源:   点击量:

内师教字〔2014〕75号

为培养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综合、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课程设置以能力培养为目标,有行业准入原则或要求的,要以行业能力标准为学分认定标准,即取得相应行业资格证书的视为取得该课程所有学分。现对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等级考试规定和成绩认定的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等级考试规定

除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外,本、专科学生自主决定参加计算机、外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各类等级考试,等级考试过级不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同时,为鼓励学生参加等级考试,过级学生可根据取得的等级证书参照本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二、等级考试学分认定

1.计算机等级证书的认定

在修读年限内自主决定何时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校相应要求后可免修、免试《大学计算机基础》后续课程,并可选修计算机技能提高课程,即文科、艺体类专业本、专科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四川省或全国一级水平,理工类专业本、专科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四川省或全国二级水平,即视为《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学习合格并可以认定相应学分。

文科、艺体类专业本、专科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及绩点认定方法如表1所示。

表1计算机一级证书等级认定

一级证书等级

成绩

绩点

认定的最高学分

优秀

90

4.00

课程规定学分

合格

80

2.67

理工类专业本、专科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及绩点认定方法如表2所示。

表2 计算机二级证书等级认定

二级证书等级

成绩

绩点

认定的最高学分

优秀

90

4.00

课程规定学分

合格

80

2.67

2.英语等级证书认定

在修读年限内自主决定何时参加大学英语三级、四级、六级考试,达到学校相应要求后可免修、免试《大学外语》后续课程,并可选修英语技能提高课程。即非外语专业的文科、理工类本科生大学英语成绩达全国四级,艺体类专业、非外语专业专科生大学英语成绩达四川省三级,即视为《大学外语》课程学习合格并可以认定理论课学分。

表3 四川省大学英语三级成绩认定

四川省大学英语三级成绩

绩点/成绩

认定的最高学分

60-65

2.00 /74.9

66-69

2.33/77.9

70-73

2.67/80.9

74-77

3.00/83.9

78-80

3.33/86.9

81-89

3.67/89.9

90以上

4/100

表4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认定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

绩点/成绩

认定的最高学分

425-445

2.00/74.9

446-466

2.33/77.9

467-487

2.67/80.9

488-518

3.00/83.9

519-549

3.33/86.9

550以上

4/100

表5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认定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

绩点/成绩

认定的最高学分

425-470

2.67/80.9

471-480

3.00/83.9

481-518

3.33/86.9

519-549

3.67/89.9

550以上

4/100

3.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认定

在修读年限内自主决定何时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等级后可免修、免试《普通话与教师口语》课程。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规定:“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学校认可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为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测试站点为:四川省测试中心和内江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及绩点认定方法如表6所示。

表6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认定

普通话水平成绩/等级

绩点/成绩

认定的最高学分

二级乙等

2.00/74.9

课程

规定

学分

二级甲等

3.67/89.9

一级乙等

4.00/100

三、学分认定程序

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分别进行一次证书认定工作,其中期初认定上一期相应课程成绩,期末认定当期相应课程成绩,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证书认定学分申请表》,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录入成绩。

四、其他事项

1.证书必须是大学学习期间取得的证书。

2.证书认定范围为取得证书的考试学期及之后相应课程的成绩认定,取得证书的考试学期之前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定。

3.若等级证书需认定多学期相应课程成绩,须按学期分别申请,并办理好所认定学期该门课程的免修手续。

4.学生取得证书后可以申请免修、免试该门课程,也可以继续学习该课程。

5.如果取得的证书成绩高于课程考核成绩,可用证书成绩认定该门课程当期成绩。

6.其他证书的认定可参照执行。

7.本办法自2015届毕业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