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教字〔2015〕52号
为搞好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推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教学研究室(简称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其设置由各教学单位自主决定。教研室是联系教师和学生双方的纽带,教研室的教学业务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础环节。教研室在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全校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须编入相应教研室,参加教研活动。教研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若干教学组。
第三条 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组织相关的教学活动和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 教研室工作职责
1.执行教学计划,落实本室各门课程教学任务。组织教师制订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编制教学计划进度表、撰写教案,做好试题(卷)库建设工作,各类教学观摩研讨活动等。
2.按照学校、各教学单位关于课程建设和教师教学质量的要求,进行课程建设、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以及教学质量分析评价,并做好教学信息反馈,总结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3.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组织教师对学科专业发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改革进行探索,申报教研课题和教改项目,并做好成果推广工作。
4.组织教材建设工作,选用或自编高质量的教材。做好教学资料、仪器设备等的建设工作,改善教学条件,并提高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
5.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的要求,组织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编制科研计划,申报科研课题。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和为社会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6.在学校、教学单位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制定本室师资培养计划。做好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 教研室工作经费由教学业务费专项支持;经费的使用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由教研室主任负责。
第六条 教研室工作制度
1.学习交流制度
按照学校、教学单位安排,坚持政治理论、时势政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有主题的教学研究活动,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教学理论、教研科研、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情况等研究与交流活动;分别于期初、期中、期末召开教研室工作会议,研讨和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听课制度
教研室(副)主任每学期须听本室任课教师承担的课程,听课时数按照学校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执行。每学期组织开展公开课(研究课)1至2次,全室教师必须参加并开展研讨。
3.检查制度
开展教学工作常规检查;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自主进行专项检查、评估及考核。
4.教学档案建设制度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办法,收集、整理、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包括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教研活动材料;教学工作检查、评估、考核的材料;教学资料和仪器设备建设、教学辅助工作等方面的材料;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学校在建设成效明显的教研室中择优遴选教学团队进行立项建设。
教学团队以教研室、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中心等为建设单位,以课程(群)为建设平台,重点围绕通识教育课程(群)、专业核心课程(群)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学科竞赛等)进行组建。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由所在教学单位推荐,学校聘任。教研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教学科研经验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与权利
1.组织制订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教研室年度工作总结。
2.做好本室教学工作检查、考察、评价工作,保证教研室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分配本室教师的教学任务,组织开展教研、教改、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4.组织本室教师业务进修,提出本室师资补充、聘任意见;对教师的考核、晋升、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5.组织本室所涉课程考核的命题、审题、阅卷、复查等相关工作。
6.教研室主任的待遇由人事处按照相关制度核定;各教学单位按照教研室主任的工作量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条 教研室工作考核
1.各教学单位对教研室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工作状态和质量进行学期考核,并将总结材料报学校备案。
2.各教学单位对教研室主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3.学校对各教研室建设和工作水平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教学研究室工作条例》(内师教字〔2004〕153号)同时废止。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