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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8-05-23  来源:教务处   点击量: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师院发〔2018〕75号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5月18日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聚焦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主线,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内江师范学院章程》以及学校教学管理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应秉承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人才培养的核心使命,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 教师任教资格

第三条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是课堂教学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新进教师须获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学校教师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方可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暂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经开课单位评议合格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担任助教教师,协助主讲教师完成教学工作。

第六条 新开课教师须经开课单位评议且合格,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新开课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或备案(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须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八条 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通过二级学院组织的试讲和考核,报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其中,理论教学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类课程等。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稳定并适时修订。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应由二级学院提出调整意见,经二级学院审议,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实施教学和考核教学效果的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均应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基本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参考资料、考核方式等。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由开课单位各教研室组织编制,开课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教学大纲一经审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授课计划是开展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课程授课计划进度表》。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课程应根据适用性、科学性和优质性原则,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选用教材。教师自编教材的选用须符合学校教材建设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由开课单位教研室组织,开课单位审核。各开课单位负责人须审查教材预定计划,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教材征订与发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学生购买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是立德树人的关键环节,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导者。教师要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锐意创新,牢固树立“课程思政”理念,探索“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的有效路径,以渊博的知识陶冶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健康的心灵影响人。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切实肩负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是构建专业知识体系的基础,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教学应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了解所授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采用适合学生学习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及时传达学科前沿信息。

第二十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准备授课内容,按要求写出教案,并根据学科前沿发展,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开新课教师在上课前须备好该课程全部讲稿或课件;课程组教师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安排以及课堂纪律等教学工作全面负责。

1. 教师进入课堂应注重仪表,衣冠整洁;站立讲授,姿态端正,使用普通话教学;讲课有热情,精神饱满。

2. 首次课,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基本内容、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和课程考核方式等基本要求。

3. 教师应严格遵循教学大纲,全面把握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重点和难点,掌握好教学进度,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教学内容。

4.课堂教学应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重点突出;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语言规范、精准流畅,板书简洁清晰、图表正确;采用启发式、探究式和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实验和独立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实验开出率100%,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实验项目、学时和内容。确需变更的,由实验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同意,二级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实验物质条件准备,包括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工具,并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对于新开出的实验和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试做,经二级学院考核,达到要求后方可向学生开课。

第二十六条 首次实验课,实验教师应结合实验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应予教育和指导,对不听教育和指导的学生,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予批评,对造成事故者或人为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追究其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师应当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教师应加强巡回视导,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完成后,实验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规定断电(水、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组织学生外出实践的过程中,应向学生详细讲解该次实践的目的、内容、要求等,强调纪律,严格考勤,保证实践教学内容和过程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应深入实习基地单位,掌握学生实践进度,了解学生实践情况,对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辅导和答疑。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全面了解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选题并下达任务书,审核学生开题报告,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并按规范正确撰写,指导学生准备答辩,评定成绩等。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效果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均应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应根据考试大纲确定,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考核方式的,应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认真负责、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阅卷后应当组织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如需对已经评定的分数或统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教师或复查教师应在修改处签名。

第三十六条 成绩审核与报送。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与系统录入工作,并将相关纸质材料签字后,交予开课单位。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卷教师提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修改成绩,应由评卷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开课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包括: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与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问题,宣传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学校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授课,认真组织课堂教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提前到达教学地点,做好课前准备;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时,应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调课、停课、代课和补课的有关规定(修订)》办理。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或见解,但不应讲述与人才培养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保障的重要方式。学校应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运行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工作,对教学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持续跟进。

第四十三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依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予以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内师教字〔2006〕320号)、《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内师教字〔2006〕273号)、《内江师范学院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的规定》(内师教发〔2006〕272号)和《内江师范学院教学检查制度》(内师教发〔2006〕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