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内师院发〔2025〕2号)精神,往届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具体事宜如下:
一、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学期期末可提交授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
(二)结业生结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成绩合格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二、授予学士学位证流程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后达到授位要求,由各教学办在教务管理系统“主修专业学位审核”中学院初审、终审栏提交“通过”结论,经学校终审“通过”后,到学籍管理科领取学士学位证(二级学院负责将《学士学位申请表》一份装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由各二级学院永久留存)。
三、授予学士学位时间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达到授予要求的往届毕业生可于每年1月2日-1月11日、7月1日-7月10日的工作日提交申请,办理学位授予事宜,其它时间暂不受理学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