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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2  来源:   点击量: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川学位办〔2012〕3号 省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为做好2012年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应是今年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

二、对2012年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请各校填写《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专业简况表》(简称《简况表》,见附件一)和《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简称《汇总表》见附件二),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连同该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进程表”(各一式三份)于4月13日前报送省学位办。同时,我办在2011年对本次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进行了预评审,并在川学位[2011]9号文件中对部分专业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整改和建设的意见。请各校对照意见,将这些专业整改和建设情况的书面报告连同上述材料一并上报。预评审意见及整改和建设情况,将作为今年对该专业是否取得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权的重要审核内容。

三、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加强建设”的指导思想,为了加强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2013年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请填写《简况表》和《汇总表》(2012年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和预评审专业统一填在一张《汇总表》内),参加预评审。参加预评审专业的《简况表》、《汇总表》和“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进程表”(各一式二份)也于4月13日前一并报送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将对参加预评审的专业反馈专家评审意见。各有关高校在填写《简况表》时,要准确、真实、完整。材料必须打印,并按时按要求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对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材料或填写材料不实、不清的,其后果一律由学校负责。

四、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掌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和条件,认真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切实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士学位的严肃性和声誉。

附件:一、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专业简况表

二、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