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和《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对2012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学生的学位证书颁发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2012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位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和教育实习(专业实践)的成绩合格,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初具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担任其它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考试成绩要求
(1)对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已修读完毕,考试合格;
(2)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
2、外语考试成绩要求2012届本科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校内大学英语水平考试(成绩为60分及以上),或达到以下成绩要求:
(1)在校期间,普通类本科专业(不含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成绩按百分制折合为50分及以上);
(2)在校期间,艺体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四川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成绩在50分及以上);
(3)在校期间,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成绩在40分及以上);
3、大学计算机考试成绩要求
(1)文科、艺体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校内计算机水平考试(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合格或四川省计算机一级考试合格,可以视同为校考合格);(2)理科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校内计算机水平考试(参加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或四川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可以视同为校考合格)。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位。
(二)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原则上不授予学位。
(三)在校期间曾因成绩原因降级或留级,不能在标准学年(4年)内毕业者。
(四)在校期间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不合格、毕生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五)英语专业本科学生专业八级考试在40分以下,且参加专业八级校考未达到60分者。
(六)结业生结业后返校补考虽获本科毕业证者。
(七)具有其它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上述授位条件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解释。请各二级学院于6月12日前将本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2012届拟授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各教学单位须认真清理和核实2012届毕业学生的情况,严格执行学校的上述规定;特别要避免由于审核不仔细,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轻易签字的情形发生。
说明:
1、重考课程按0.67计算学分绩点;首次重修课程按重修成绩计算学分绩点;第二次重修课程均按0.67计算学分绩点(同一门课程最多重修2次)。
2、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普通专业)及省三级(艺体专业)等级考试在50分(以百分制计)以下,参加校考又未达到60分者不能毕业。3、英语专业本科学生专业四级考试在40分以下,参加专业四级校考又未达到60分者不能毕业。
4、因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不合格而不能毕业的,如果第八学期前(含第八学期)有计算机过级证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且成绩折合满60分(百分制),则该门课程视为合格,学分绩点按0.67计算。
经本人申请,在具备其它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特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