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授学士学位条件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内师院发〔2014〕87号)文件精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申请审核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但大于1.90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时被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2、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位资格。
3、结业生结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成绩合格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二、补授学士学位证流程
1、申请补授学位学生持成绩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补授条件,对申请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补授学生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确定补授学位名单,做出授位决议。
三、补授学士时间根据省教育厅学位相关工作安排,达到补授学士学位要求的学生可在每年1月2日-1月10日、7月1日-7月10日期间的工作日提交申请,办理学位补授事宜,其它时间学校不受理学生申请。
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