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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内师院发〔2014〕88号)第三十二条“学业警示”第3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示”中第(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学生在籍时间累计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徐元明同学(学号20100841168)退学警示。请徐元明同学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内江师范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电话:0832-2341816
体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上一条:内江师范学院关于给予黄靖同学退学警示的公告
下一条:内江师范学院关于给予肖耀同学退学警示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