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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   点击量:

内江师范学

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内师院发〔2024108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内江师范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招生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其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合乎规定,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要求如下:

(一)新生参军入伍,应于录取当年按规定时间持各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证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内江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学校武装部审核通过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内江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内江师范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因身心健康原因需休养治疗时间两周以上者,可于新生报到入学两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两周内,持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二)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学生正式取得内江师范学院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其入学前就患有疾病,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修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及以上未注册者,应予退学。

第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在教育部指定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复查合格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在校学生的学籍及异动情况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对取得毕(结)业证书学生的学历信息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升本专业标准学制为二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标准学制二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一贯制专科专业专科阶段标准学制为二年。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一至二年毕业。学校规定四年制本科学生学习年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六年;三年制专科学生学习年限最短为两年,最长为四年;专升本学生学习年限最短为两年,最长为三年;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习年限最短为两年,最长为三年;五年一贯制学生专科阶段学习年限最短为两年,最长为三年。以上学习年限为学年,不含参军服役和休学创业时间。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按《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内提前毕业管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课程修读要求

(一)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课程模块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二)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结合课程先修后续关系提前修读课程;学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推后或缓修课程。提前和延后修读应制定相应修读计划。

(三)选课分正选和补退选两个阶段。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选课,选课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应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已选课程若未退选即放弃听课或课程考核的,作旷课或旷考处理;未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四)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五)学生参加以下几种情况学习,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经审核后可以认定学分:

1. 参加国际交流(留学)项目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的学分。具体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认定学分。

2. 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

3.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并取得的学分。

(六)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的免听和免修

(一)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听全部或部分课堂理论教学内容(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及本门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除外)。批准免听者,应按时完成作业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每学期免听课程学分不超过4学分。

(二)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学习,经医院出具证明,可申请免修;免修该门课程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应与该门课程同期学生的考核同时进行。课程免修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免修管理办法》办理。

(三)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医院证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大学体育》课程可以采用跟班见习方式修读,根据学生上课平时表现和课堂大作业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四)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等可认定相关课程学分和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的补考和重修

(一)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允许补考或重修。补考次数为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记60分),课程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合格者,则必须(通识选修课除外)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应重选或另选课程。

(二)重修学生可以根据已掌握该课程的程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可免听该课程,并由主讲教师确定其参考资格。

(三)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注明“重修”字样。

(四)重修课程由各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跟班重修、编班重修、个别辅导、自学免听考试等形式进行。

(五)重修课程具体要求、成绩记载方法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待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的学业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并记入成绩登记表,学生中文成绩单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资格。学校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要求认定学生是否具备课程考核资格,若学生被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可在线下或线上进行。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含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等)、口试、实验、技能测试等方式,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一般包括课程论文、调研(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验)操作、艺术创作等,采用百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考试类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考查类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为90分钟。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考核方式的建议意见,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同意、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等第制或五级制记分,根据平时考勤、测验、作业、实验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文件要求,每年参加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成绩档案,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的重要依据。

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等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旷课。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缓考。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一般应在考核前2天内办理缓考申请手续,获得批准后方能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有医院证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因病因伤等突发性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到场完成考核的,如确实无法考前办结,必须通过电话等形式事先报告任课教师、班主任或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并在考核结束后3天内备齐相关材料补办缓考申请手续。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二级学院、教务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一般跟该门课程补考同时进行,如学生未完成该门课程的缓考,成绩将转换为“0”。

第二十条 旷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无补考机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二级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一条 考核违规的处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纪作弊。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应根据学生考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定学生退学原专业获得的部分相同课程学分替代本专业的课程学分。其余课程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可认定为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计算。

(一)绩点与成绩的换算关系如表1

1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折算表

百分制成绩

等第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绩点值

96≤成绩≤100

A+

(4.00)

4.0

93≤成绩<96

A

90≤成绩<93

A-

87≤成绩<90

B+

(3.33)

3.67

84≤成绩<87

B

3.33

81≤成绩<84

B-

3.00

78≤成绩<81

C+

2.67

75≤成绩<78

C

(2.00)

2.33

72≤成绩<75

C-

2.00

69≤成绩<72

D

1.67

66≤成绩<69

1.33

63≤成绩<66

1.00

60≤成绩<63

及格(0.67)

0.67

成绩<60

F

不及格(0.00

0.00

(二)课程学分绩点:将某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已获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绩上网登记,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成绩归档和上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达一学期的6周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达到6周及以上者。

(三)学生暂缓注册期满未完成注册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按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不能办理休学。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即返校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专科学生休学不得超过1年、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期间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休学创业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学生休学创业,休学创业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申请休学创业学生须提供以下创业证明材料之一:

(一)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休学学生为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

(二)进入国家认可的孵化器孵化协议及创业企划书。

休学创业学生复学时须提供休学期间创业情况总结、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留学(交流)且项目时间六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学籍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二级学院根据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报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供由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学籍。

(三)其他特殊情况。

1.提前复学。学生实际休学时间未超过6周且符合复学条件学生,在不影响二级学院正常教学活动的情况下,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学校审核同意,可办理提前复学手续。

2.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业警示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留降级警示:

1. 每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应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2. 本科生在第八学期初、专科生在第六学期初、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四学期初,已修读课程中未取得学分总数大于应取得学分总数的1/10者。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重修警示:

1. 补考(含重修补考)不及格者。

2. 某门课程无故旷课达到四分之一学时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补修警示:

漏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课程者。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示:

1. 每学期旷课累计4150学时者。

2. 学期正式开课10天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3. 暂缓注册期满10天内未注册者。

4. 即将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结业要求者。

(五)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结业警示:

1. 本科生在第八学期初、专科生在第六学期初、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四学期初,已修读课程中未取得学分总数小于应取得学分总数的1/10者。

2.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

(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无学位警示

1. 毕业要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0者;

2. 累计课程重修学分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8%者。

第三十六条 退学

(一)学生因本人原因申请退学的,应当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1. 注册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低于6学分者(新生第一学期除外)。

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7. 暂缓注册期满逾期两周未完成注册者。

8. 一学期旷课累计51学时及以上者。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三)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四)对学满一年且成绩及格的退学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可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对因其它情况退学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八章 考勤

第三十八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均应实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论文(设计)等一天按4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考勤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每周向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报告,由二级学院每周公布一次;公共课、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班长或课代表应如实报告学生出勤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按下列方式签字审批:请假在3天以内,由班主任签字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二级学院总支书记、分管教学院长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批;15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手续完成后原件存二级学院。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完成请假手续后,学生应将请假申请单交班主任。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在班主任处销假。

(四)学生请假离校期间,如发生安全等涉及学生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处理。

第九章 处分

第四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程序参照《内江师范学院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每学期旷课累计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成绩记“0”分,并依据《内江师范学院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纪违法学生,既要热情帮助,又要严格要求。处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理、处分、解除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 升级、跳级、留级和降级

第四十六条 升级。学生按选课制编班,按学分制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应修课程,学年结束时,经考核成绩合格,且所获课程学分数不少于36个学分,准予编入高一个年级(升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 跳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在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应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同时,又以良好的成绩修满了高一个年级课程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经本人申请,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跳级申请表》,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可编入高两个年级(跳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留级

(一)留级处理。学生一学年取得学分的总数未达到应修学分百分之五十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对其做留级处理,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将学生留在上学年年级(留级)学习。

(二)留级申请。学生可根据学习情况在学习年限内提出留级申请,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可留在上学年年级(留级)学习。

留级学生应参加留入年级的各项活动,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留入年级的学习,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重修课程全部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者,可以与该年级学生同步升级、同步毕业。

第四十九条 降级

学生可根据学习情况在学制年限内提出降级申请,每学年春季学期前一周,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学校批准,学生可降入下一年级(降级)学习。

降级学习的学生应参加编入年级的各项活动,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编入年级的学习。

第五十条 在新学年完成补考工作后,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对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上一学年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全面清理,对达到升、跳、留、降级规定的学生作出升、跳、留、降级处理;毕业班学生完成第八学期考核工作后,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应对各专业毕业年级学生本学年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全面清理,对应留、降级的学生作出留、降级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并达到国家体测合格标准,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虽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的学分总数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1/10以内(含1/1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根据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文件精神,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两个月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核实,开课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重修不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在本专科标准学制内不能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自主重修学习或留(降)级跟班学习,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时告知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并制订修读方案帮扶学生完成学业修读。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该专业辅修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符合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条件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491日起开始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实施细则》(内师院发〔201793号)同时废止。现有的教学管理文件与本管理规定不相符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47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