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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

发布日期:2007-06-05  来源:   点击量:

内师教发[2006]301号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

为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考勤

1、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到所在系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见习、实习、教学参观、公益劳动、军训及形势教育等教学活动并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3、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选修)课、实验课及统一组织的劳动课等,按实际学时计算。在撰写毕业论文、教育实习、野外实习和公益劳动期间,每天按4学时计算。

4、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对多次上课迟到、早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学生考勤统一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公共课、公共选修课由科代表负责考勤),做好考勤记录,每周要将考勤情况报系教学秘书、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每个月教学秘书、班主任应汇总考勤情况并报系主任和总支书记。任课教师每周至少抽查一次学生到课情况并做好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学期结束后将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系。

6、对旷课的学生,各系要及时将旷课情况告知学生本人,并讲明旷课的后果。学生旷课时数达到10学时以上,各系必须及时按照旷课处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教务处、学生处。

二、学生请假

1、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2、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3、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式两份),说明请假理由(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按请假时间长短报相关人员审批。

4、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总支书记审核、分管教学系主任审批;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学生处审核、教务处审批;两周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5、完成请假手续后,学生应将请假申请单交班主任、教学秘书各存一份。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在班主任、教学秘书处销假。

6、学生请假离校期间,如发生安全等涉及学生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学生工作系统牵头负责处理。

三、旷课处理

1、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2、获准部分免听某课程者,听课学时数应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2/3及以上,且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测验和考试。申请免听未获批准擅自不听课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3、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即:学生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1学时及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达6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