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教字〔2020〕83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实施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使我校教学工作更加规范,现将《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实施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实施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实施与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专业是高校学科建设的基础,课程是专业建设的核心,为践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的理念,加强课程实施,规范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过程,激励教师做好本科教学工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原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制定(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确定课程设置。
第二条 涵盖统一的知识点,教学要求相同,即为同一门课程,使用同一名称,设置同一学分,同一学时。若同一门课程因专业要求差异较大,应在课程名称、学分要求上体现出差别,以示区分,包括:
1.同一名称的课程
课程内容相近,但在难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并在学分学时上有所区别,此类课程应设置不同级别,并采用英语大写字母加以标识,其中(A)级为最高级,依次类推。
2.分阶段系列课程
若课程需分阶段在两个及以上学期独立开设,独立考核,并需逐级修读时,应以罗马字母 “Ⅰ”、“Ⅱ”、“Ⅲ”、“Ⅳ”、“Ⅴ”、“Ⅵ”加以标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是指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选修课是本专业必修课以外的所有课程,分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二章 开课条件
第四条 为保证课程质量,应安排具有硕士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开新课的教师需要通过试讲)。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必须经过二级学院审定,开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
第六条 凡新开课程,任课教师应于开课前一学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新开课申请表》,明确课程内容、学时、授课对象、教材、先修与后续课程等,提供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试讲后由所在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要求,对于不再适应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很好体现学校育人理念,未能达到预期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的课程予以取消。课程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教材选用不当的课程应及时调整。经过两轮以上教学实践,未按课程内容讲课,效果不好者,教务处有权予以撤消。
第三章 课程实施
第八条 所有课程必须按课程性质与类别明确归属教学单位,一门课程只能归属一个教学单位,原则上课程依照学科或专业门类归属管理,教务处确定课程编码规则。
第九条 公共必修课及部分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等校定必修课的开课学期、学时和考核方式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通识教育选修课由教务处与开课单位共同管理,其他课程由开课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课程整体规划与建设,审核课程的新开、变更、撤销等工作,协调并保障课程开设所需的教室、教材等教学资源。
第十一条 开课单位负责组织编撰、审核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当课程使用单位并非开课单位时,开课单位在组织编撰完成课程《教学大纲》后,应征求课程使用单位意见,双方取得一致后方能视为审核完成,有分歧时报教务处裁决。开课单位负责落实所归口课程的教学任务,组织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审核选用教材,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课程内容应准确把握人才培养定位,反映学科和专业发展前沿,积极推动优质科研资源向教育教学资源转化,体现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取得的成果和特色,系统考虑应用型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在资源配置中应统筹考虑教师授课数量与授课质量的平衡,在一个学年内,每位教师所讲授的课程原则上不多于六门。
第十四条 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以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为基础和前提,按照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思想,坚持以学生学习成效为判断标准,进而实现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根本目的。教师应了解课程的国内外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教学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教师要进一步提高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应用水平,积极探索线上线下混合式等新教学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应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考核激励导向功能。应进一步强化课程的过程性考核,丰富课程的考核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学生基础知识、创新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逐步实现考核方式从一卷式向累加式转变。
第四章 课程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生评价与教师(同行)评价、个人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激励与引导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各教学单位本学期所有担任课程的教师。
第十九条 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
第二十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通过学生网上评价、教师自我评价、同行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综合评价(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分委员)等四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评估处参与配合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作为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按照学校安排,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评价工作。二级学院组织学生、领导、同行教师,根据教师授课情况对本学期所有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五章 评价过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评价通过网上评教方式进行,由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全员网上评价。无法通过网上评教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以通过发放学生问卷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评价由二级学院领导及同行教师根据平时听课情况对本学期所有本科课程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过程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评价。
第二十五条 教师自我评价由每位任课教师在期末递交一份自评报告,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价量表》内容,包括对本学期所教授课程的工作总结、学生学习态度和效果的评价、对自己教学效果及各教学环节(包括教学文件准备、作业批改情况、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符合情况、教学手段使用及教学改革研究情况、考试情况分析等)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由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价量表》对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统计:按学生评价平均分×0.4+课堂教学评价平均分×0.3+综合评价平均分×0.2+教师自我评价分×0.1的计算方法,得出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得分,最后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于每学期第三周内,将上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通知所有评价对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二级学院于每学期第四周内,将上学期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报教务处。
第六章 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论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在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得分按名次顺序排列的基础上,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审议确定。
1.优秀:评价最终得分≥90分、在本学期任课教师中排名进入前20%者,评价结论定为优秀。
2.良好:评价最终得分≥80分、在本学期任课教师(不含优秀教师数)中排名进入前60%者,评价结论定为良好。
3.合格:评价最终得分60—79分者,评价结论定为合格。任课教师调(停)课课时超过该门课程10%的只能评为合格
4.不合格:评价最终得分60分以下者,评价结论定为不合格。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教师者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教师对评价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提出申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给出结论;教师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人事处、二级学院将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与聘用、评优评奖、申请荣誉称号等的基本依据之一,也是教师参评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或学生反映较大的授课教师,应暂时停止其上课资格,二级学院须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学校责成其参加教学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并对其在规定时间内继续进行二次评估,二次评估合格后,可重新获得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经过二次评估仍未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此门课程的授课资格。若连续两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则停止安排教学任务,按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调离教师岗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师教字〔2020〕83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课程实施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