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院发〔2012〕17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2〕2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意见》(川教〔2011〕1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创新型人才,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通过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我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我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内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及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科技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以此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体系。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挂靠在教务处。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与二级学院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推荐、立项、检查、验收,学分审核,成果管理与评奖,相关学术交流,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工作小组,负责计划项目的初审、推荐和组织指导立项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请面向各教学单位,要求有较好的建设基础,有一定的优势特色,体现学校改革发展要求,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建设指南,积极培育、申报各类项目。
第八条 项目纳入我校本科生科研训练体系, 作为重点项目进行专项管理。经学生自主申报、二级学院组织初审并推荐、学校领导小组聘请专家评审、公示评审结果、主管校长批准后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九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本科生申报,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鼓励申请者组成项目组合作申请项目,原则上每组2-3人为宜,项目组最多不超过5人。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的合作。每名学生(含申请人与参加人)限同时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未结题时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具有自主性、创新性、探索性、实践性。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可行的实验方案,合理的技术路线及必要的实验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应制定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填写项目任务书,确定建设期内的总任务及年度建设任务。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熟悉该项目涉及的研究领域,并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实验条件及经费等。如聘请其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也应有校内的导师负责日常管理与协助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项目研究,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自主学习、自主设计和完成训练计划;汇报项目中期工作进展,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应的项目成果形式。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中,指导教师应在学术思想、研究技术手段与研究方法、研究工作成果分析总结方面给予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完成研究计划;应注重学生创新思想的激发,培养团队的协作精神;应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包括发展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及坚忍不拔的态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并上报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认定科技创新学分2学分。被评为优秀的项目可获得奖励证书。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资格并停止发放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过程执行中如必须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组成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提出意见,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主要按自然年度进行,在建设过程中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成果;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的是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学校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进行。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将验收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接受上级验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个项目资助1万元经费,鼓励二级学院及指导教师以科研经费或其他经费,给予项目组一定配套经费支持,并鼓励争取企业界、科技界或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订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实验教学中心、各级实验室及二级学院的资料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有条件的实验教学中心可建立本科生科研创新创业实验室,并鼓励学生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指导一个项目,按照一定的标准核计工作量。定期组织项目指导导师之间进行交流,并以教改立项的方式支持优秀指导教师总结指导经验,创新实验实践教学的模式。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要进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同时要组织建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等选修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还要积极开展创业项目策划与实习实践等。
第二十六条 努力为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同学搭建交流平台,营造良好氛围。发挥我校专业性学生社团等学生学术组织的作用,充分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研究心得经验交流及技术方法交流;支持项目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鼓励学生总结项目工作,发表研究成果、申请专利。
第二十七条 奖励措施
1.学生奖励:为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对于凡是参加计划的学生,学校都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若立项成功,除教育部、省教厅和学校的经费资助外,学校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2.教师指导工作量计算:(1)课程培训工作量。凡以课堂教学(含实验教学)形式进行的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指导培训工作,按当年学校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规定计算教师指导工作量。(2)过程指导工作量。凡不能以课堂教学(含实验教学)形式进行的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指导培训工作,按教师每指导一个项目一年给予 1500 元指导费来计算工作量,不另补贴工作量。(3)同一项目有多名指导教师的,每位教师具体工作量在项目总指导工作量内根据教师指导工作具体情况自行分配。